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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八六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嚴義雄(即玄康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逾新台幣玖佰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

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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