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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九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九0號

聲請人
富鈺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卓忠三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富鈺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以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罰鍰繳款書以及稅額繳款書各一份為證,是依前揭事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等情,應堪認定。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一人以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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