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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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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告
冠峰工程有限公司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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