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
- 原告
-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得律師
- 被告
- 冠峰工程有限公司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八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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