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青蓉賴劍毅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台

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已逾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官 賴劍毅

法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