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一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台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游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
    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㈢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勿提出
    ,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之:⒈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⒉經第一審法院
    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者。⒊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
    命提出而未提出者。⒋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可
    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駁回之,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