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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丁蓓蓓李家慧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羅培哲
相對人
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弘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思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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