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羅培哲
- 相對人
- 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弘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思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