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千森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 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