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 上訴人
- 千森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
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