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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訴人
千森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

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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