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六號 上 訴 人 飛揚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飛鴻 被上訴人 佩羅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日新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二年度店簡 字第二三七號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 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上訴狀在卷足 憑,依上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紀文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