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六號
- 上訴人
- 飛揚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飛鴻
- 被上訴人
- 佩羅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日新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二年度店簡
字第二三七號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上訴狀在卷足憑,依上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