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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丁蓓蓓吳燁山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上訴人
爵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治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希睿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0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被告係訴外人鄭素治,並非上訴人,上訴人自不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且依法不得補正,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綜上,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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