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 上訴人
- 爵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治
- 被上訴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吳希睿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0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被告係訴外人鄭素治,並非上訴人,上訴人自不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且依法不得補正,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綜上,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