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度簡上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創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研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上訴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張靜女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