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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度簡上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張靜女李宜娟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上訴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創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創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研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上訴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張靜女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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