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天然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信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三三七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仲鳴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五一之七號四樓之一
相對人
周滄亮 住台北市○○○路八一巷五號

        謝慶智   住台北市○○路一五七號三樓

        段仲達   住台北市○○○路一七五號四樓

        殷樹昇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六六巷三十號五樓

              居台北市○○○路○段三三七號十三樓

        陳慕雲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七號五樓之九

        藍仰民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零捌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0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另退還新台幣壹佰叁拾陸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明輝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伍拾叁萬捌仟捌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柒佰叁拾肆元 另退還一百三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柒拾貳元合計 伍拾肆萬零捌佰零陸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