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四號 聲 請 人 純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銘 相 對 人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 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民事裁定,曾提 供面額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 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