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二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代理人
- 王世懋
- 相對人
- 智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洪于智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整第一審送郵費 肆佰柒拾肆元整 繳納郵資壹仟壹佰玖拾元已退郵資柒佰壹拾陸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整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合計 貳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整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