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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請人
梅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谷峰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至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詹谷峰,此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則聲請人加列丙○○、甲○○為法定代理人,尚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聲請人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五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六○八元聲請人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九五○○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七四一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八元合計七四九一七元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五分之三,為新台幣四四九五○元(七四九一七×三/五=四四九五○,小數點四捨五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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