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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0號

聲請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光宗
相對人
巨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六千五百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千三百零九元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合計 二萬八千零十五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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