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吳憲融
- 原告欣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比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欣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融 右聲請人與比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返還提存物之提存事件案號及提存書。 二、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催告函送達於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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