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隆
- 代理人
- 曾文二
- 相對人
- 冠仁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哲森
- 相對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一一,四四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五一元本件程序費用 二○四元合 計 一一,九九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