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月妙律師
- 相對人
- 豐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零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F○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參佰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合計 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零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