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相對人
- 郲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丙○○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叁拾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玖佰柒拾玖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第一審抄錄規費 壹佰元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叁拾捌元合計 叁拾叁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