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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一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一號

抗告人
台灣金星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昰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高士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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