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呂震霖
- 訴訟代理人
- 余家雯
- 相對人
- 互嘉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工鉅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五千二百六十九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七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合 計 一萬五千八百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