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
- 聲請人
- 鈿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第二審訴訟費用原即由相對人預納,判決結果亦命相對人負擔,自無庸再就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為確定,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F○;~T三二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叁仟叁佰零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柒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含本件確定證明書郵費)合計 壹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