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相 對 人 達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捌 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劉素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伍拾肆萬伍仟零玖拾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肆佰貳拾叁元 預納陸佰捌拾元 退郵貳佰伍拾柒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 合 計 伍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