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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九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介河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相對人
欣佳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溪瀨

        丙○○

              三

        甲○○

        丁○○

        乙○○原名胡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一0二四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0一元 退郵三一九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五六00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0元合 計 一六七六四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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