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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呂燕芬
相對人
華達訊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平
相對人
集誠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惠隆

右當事人間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五二三號支付命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支付命令裁判費 四十五元支付命令送達郵費 一百七十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含本件確定證明書之送達郵費)合計 三百八十五元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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