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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七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七號

聲請人
飛達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賢
相對人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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