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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代理人
王勝家
相對人
京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朝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業已由相對人支付,茲不贅列。

第二審裁判費 參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第二審送達郵費 壹佰伍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合計 參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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