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五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隆
- 訴訟代理人
- 鄭中堤
- 相對人
- 名韻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詳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f0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八萬二千二百二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百七十七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 四十五元第一審登報費 二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合 計 八萬三千三百六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