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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一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一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吳健誌
相對人
隆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六0號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六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五八六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百萬元七張,票號:86A01219D~86A01225D, 各附息票5至15期)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六0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在案,現該債票亦已屆期,亟須領回辦理兌換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財融(二)字第00九0二八八二三三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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