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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九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九號

聲請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聲請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
聲請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巴圖
聲請人
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肇洹
右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癸旨律師
相 對 人 泛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五一、四五五三、四五五六及四五五八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五一、四五五三、四五五六及四五五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各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壹佰萬元、壹仟貳佰叁拾萬元、伍仟伍佰伍拾萬元及叁仟叁佰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命供擔保准予假執行之民事判決。曾提供面額分別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萬元、壹仟貳佰叁拾萬元、伍仟伍佰伍拾萬元及叁仟叁佰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分別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五一、四五五三、四五五六及四五五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各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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