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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八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相對人
匯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遠東銘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明
相對人
台舫海鮮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
相對人
周家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百錄
相對人
創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信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一九九七一六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五三○元本件程序費用 二○五元合 計 二○一四五一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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