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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三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三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王人樵

        游水來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無實體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六號變更擔保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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