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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
立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之台北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九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北銀行可轉讓定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參張(存單號碼TCA45681、TCA45682、TCA45683)伍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TCB46074)共計捌拾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九六號提存事件提存。茲因已屆到期日,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四四七號民事執行、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九六號提存等卷宗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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