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天鵝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台幣叁仟貳佰 叁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度第一期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三號變換提存物裁定 ,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仟貳佰叁拾萬元之誠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九十 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