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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區○○街二段九十六巷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九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地字第四六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共計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九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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