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六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六四四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志銳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戊○○
辛○○原名
己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零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臺幣一百八十六元業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F0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零捌佰柒拾玖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壹佰柒拾肆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第一審登報費 陸佰貳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 叁佰肆拾元合計 叁萬叁仟零陸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