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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翔浩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翔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路○段一○六號九樓之四 相 對 人 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街二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八○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六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博 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參佰肆拾元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合     計 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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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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