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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二十一巷
相對人
甲○○ 住台北市○○區○○街三十八號四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0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0七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之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二號變更擔保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九十一年年度存字第二0七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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