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七四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八七巷五號二樓
- 相對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巷三五弄一號
-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八○九五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一九元本件程序費用 二七二元合計 八一六四九元
民事第 庭法 官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