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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乙○○○
原告
鈦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菲益企業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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