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鈦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菲益企業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