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吳銘祥
- 原告玩偶世界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韓慧蓁即森宇企業社法人、與被告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玩偶世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原 告 韓慧蓁即森宇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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