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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世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文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西班牙商傑仕比股份有限公司(JCP SPORT WEAR, SOCIEDAD LIMEADA間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零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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