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 原告
- 世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惠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西班牙商傑仕比股份有限公司(JCP SPORT WEAR, SOCIEDAD LIMEADA間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零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