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延憶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