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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陳怡雯

  • 原告
    丙○○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三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右原告與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柒仟伍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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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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