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三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右原告與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柒仟伍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