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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原告
鉅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蓮

右原告與被告三松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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