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 原告
- 鉅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蓮
右原告與被告三松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右原告與被告三松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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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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