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 原告
- 己○○
右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三普旅行社有限
公司、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京鼎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貳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柒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