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己○○ 右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三普旅行社有限 公司、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京鼎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貳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柒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