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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
己○○

右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三普旅行社有限

公司、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京鼎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貳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柒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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