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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 原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右原告與被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 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 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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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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