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右原告與被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 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 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