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瑞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暐翔 右原告與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伍拾 貳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 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