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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
力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蔡瓊芳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信達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狀雖援引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

準用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認本件訴訟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故其無庸預納裁判費。然前開新修正之專利法除尚未施行外,且揆諸新專利法第八

十六條規定,是否得准原告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仍應以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

訟救助相關規定為斷,故本件原告仍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陸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萬零肆佰零捌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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