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 原告
- 敬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鐘
右原告與被告先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 記 官 楊勝欽 E